佛山市南海区永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汇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永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5民初16312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汇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平胜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35。
法定代表人:邝文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汝玲,湖南旷真(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斌,湖南旷真(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永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51。
法定代表人:钟笑珍。
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受理原告佛山市汇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永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佛山市汇江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之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佛山市汇江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161.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14161.2元(佛山市汇江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市汇江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冼文舜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郑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