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永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永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新怡内衣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21289号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永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佛平四路48号鸿晖智盈大厦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292216251。
法定代表人:钟笑珍。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妍,广东潮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仕弘,广东潮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新怡内衣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蟾尚路5号2栋02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238166874。
法定代表人:黄爱群。
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61号27层自编03、04、05、06、07、08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J010B。
负责人:朱汉宁。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永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东新怡内衣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新怡内衣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607184.8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永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新怡内衣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607184.8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永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黄旭红
zdqz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松霞
书 记 员 吴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