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永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永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高明西江新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608执621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永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西江新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永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西江新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明法民一初字第4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房产、国土、工商等管理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粤0608执621号执行案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八???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