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永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永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中心科技工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607民初5180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永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佛平四路48号鸿晖智盈大厦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29221625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三水中心科技工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三水中心科技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74800508XJ。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永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三水中心科技工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永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后,未按要求预交,亦未提出免交或者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永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