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北京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403民初1510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8月26日出生,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周芳卫,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代理人:***,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7年5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代理人:***,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北京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8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