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2民辖13号
原告:***,男,198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中区。
被告:北京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0号办公12B01。
法定代表人:蒋清林。
原告***与被告北京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已受理。
原告***诉称,2018年7月至2019年5月,原告***任重庆市大渡口万达项目经理,负责该项目所有管理事务,被告北京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该项目的施工分包单位,负责项目商业区域的装饰工程。任职期间,原告***为被告北京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垫付了八次税费计 1 163 541.02元和其余杂费等。原告***多次向被告北京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总负责人催收垫付的款项,被告北京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直以项目实际不是己方承建而拒绝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但因被告北京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清林系该院人民陪审员,故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
本院认为,因被告北京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清林系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鉴于上述特殊原因,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不宜作为本案的管辖法院。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胡珊珊
审判员 时霈
审判员 王磊
二○二二 年 三 月 十 日
法官助理 周轩
法官助理 赵楚
书记员 唐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