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2民初6065号
原告:北京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0号海格国际大厦B座14层。
法定代表人:蒋清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鹏飞,北京曲和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一林,女,该单位员工,联系地址同单位。
被告:***,男,1984年10月14日,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
原告北京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磊鑫建筑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宁泽兰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磊鑫建筑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鹏飞、和一林,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磊鑫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房款5063489元及利息(以本金506348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26日,原告、被告、李春签订《协议书》,按照《协议书》约定,被告应于2019年7月30日之前将房款5063489元汇至原告账户,逾期按月息2%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上述《协议书》签订至今被告仍分文未付。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原告提起本案诉讼的依据是重庆大渡口万达广场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万达广场置业有限公司、原告、被告五方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及原告与被告、李春之间签订的协议书。这两份协议书表明:1、重庆大渡口万达广场室内步行街室内精装修工程由重庆大渡口万达广场置业有限公司发包给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分包给原告;原告向重庆万达广场置业有限公司购买房产,购买房产的产权人为被告。2、该购房款由重庆大渡口万达广场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0日前应支付给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中冲抵,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冲抵原告应付的购房款后,视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已向原告支付了相当于购房款的工程款。即:2019年6月30日,购房款已由上述工程的工程款冲抵完毕。3、另一份协议书又约定被告应于2019年7月30日前要将购房款支付给原告,该协议书还约定因抵房协议所产生的各种税费由被告承担。这说明,上述房屋的实际买受人为被告,而非原告。倘若只有上述两份协议书,且上述房屋确实为被告所购买,那么,被告应该将相应的购房款支付给原告。但是重庆大渡口万达广场室内步行街室内精装修工程在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分包给原告后,原告又转包给被告,被告才是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该工程资金均为被告投入,该工程为被告所完成,因此,该工程的所有工程款均为被告所有。所以,上述房产的实际产权人为被告,2019年6月30日冲抵购房款的工程款实际上也为被告所有的工程款。因此,2019年6月26日签订的协议书约定2019年7月30日前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上述购房款没有事实依据。
现被告已经以实际施工人的名义在重庆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号为(2021)渝0104民初6074号,该案诉讼事实中明确表明了上述购房款已在应支付给被告的工程款中抵扣完毕,原告没有要求被告支付上述购房款的事实理由。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出示了如下证据:1、2019年6月16日的协议书;2、重庆大渡口万达广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渡口万达公司)、乙方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一局)、丙方重庆万达广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万达公司)、丁方磊鑫建筑公司、戊方***签订的协议书。被告向本院出示了如下:1、不动产权证书;2、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3月22日签订的协议书;3、受理案件通知书、起诉书;证据4、大渡口万达公司、中建一局、重庆万达公司、磊鑫建筑公司、***签订的五方协议书。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通过对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结合当事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的陈述,本院对本案认定以下事实:
甲方大渡口万达公司、乙方中建一局、丙方重庆万达公司、丁方磊鑫建筑公司、戊方***签订《协议书》,内容为:1、甲乙双方于2017年5月就重庆大渡口万达广场施工总承包工程事宜签订了《重庆大渡口万达广场施工总承包工程合同》(下称“工程合同”)。2、丁方为乙方在大渡口万达广场项目的分包单位,双方于2018年10月22日就重庆大渡口万达广场室内步行街室内精装修工程事宜签订了重庆大渡万达厂场室内步行街室内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下称“分包合同”)。3、丁方有意向丙方购买、丙方有意向丁方出售重庆巴南万达广场项目(下称“本项目”)项下商品房。4、甲方和丙方同属大连万达商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5、戊方为丁方所购买房产的指定产权人,即由戊方代丁方与丙方签订购房合同,由丁方向丙方支付购房款。现甲乙丙丁戊五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经友好协商一致,就丁方购买丙方本项目商品房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书(下称“本协议”)如下:一、甲乙丙丁戊五方明确,丁方向丙方购买购房合同约定的商品房,并指定戊方作为房屋产权人、丙方将与丁方指定的房屋产权人(即戊方)签署正式购房合同,且各方同意以甲方在工程合同项下应向乙方支付的工程款等金额冲抵丁方在购房合同项下应向丙方支付的购房款,是基于甲方和丙方之间的关联关系、乙方与丁方的合同关系、丁方与戊方的隶属关系及管理架构在甲乙丙丁戊五方之间进行的统一交易安排,各方对该等安排均予以认可。二、商品房范围及购房合同的签订。1、甲乙丙丁戊五方明确,甲方在工程合同项下应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为5063489元,丁方在购房合同项下应付给丙方的购房款为5063489元,乙方在分包合同项下应付给丁方的工程款为5063489元。2、丁方在本项目内购买的商品房总计4套,总购房款为人民币5063489元。2、戊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同时在本项目售楼处与丙方按套签订该批房屋的购房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及应丙方要求需签署的其他销售文件等,以下统称“购房合同”),购房合同文本均按本项目统一适用的文本内容予以签署,丁方与戊方对该文本内容均已仔细阅读、充分理解并同意遵照执行。三、购房款支付方式。本协议各方明确,丁方应支付给丙方的该批房屋购房款共计5063489元,全部以甲方在工程合同项下应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中的5063489元予以等金额冲抵,详细约定如下:1、丁方应支付给丙方的该批房屋购房款为人民币5063489元,以甲方在工程合同项下2019年6月30日前应付乙方的5063489元工程款予以等金额冲抵,乙方工程款冲抵丁方应付购房款后,视为乙方在分包合同项下已向丁方支付了5063489元工程款。2、如甲方在工程合同项下应付给乙方的工程款总额不足以冲抵购房合同项下的购房款总额,则丁方应按购房合同约定以现金另行向丙方支付不足部分购房款。3、款项冲抵时,丙方向戊方开具相应金额的购房款收据,同时乙方应向甲方开具相应等金额的工程款发票,丁方向乙方开具相应等金额的工程款发票,各方明确,该批房屋办理入伙手续时,戊方持丙方开具的购房款收据,向丙方换取等金额购房款发票。4、各方明确,购房款冲抵完成,即各方已按本系第3项约定向对方开具发票或收据,即视为丙方已收到了相应金额的购房款,乙方已收到了甲方支付的相应等金额的工程款,丁方已收到了乙方支付的相应等金额的分包工程款。也即丁方在购房合同项下的、甲方在工程合同项下的相应付款义务已完成。5、各方明确,如因乙方出现在工程合同项下违约导致本条第2项约定的款项冲抵延期的,则丁方应以现金方式全额向两方支付延期冲抵的购房款。如丁方延期以现金方式支付购房款的,戊方应按购房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且丁方对戊方的责任向丙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6、冲抵完成后,乙方与丁方、丁方与戊方之间的债权债务由各方自行结算,与甲方与丙方无关。四、违约责任。各方均应严格执行本协议约定内容,如有违约行为,则违约方应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2019年3月22日,原告(甲方,下同)、被告(乙方,下同)签订《协议书》,内容为:2018年9月29日,甲方与中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包方)签订的重庆大渡口万达广场项目室内步行街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下称原合同),据此甲乙双方以《合同法》和《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转订立本协议。第一条,协议目的和原则。乙方承包该工程自主经管并自负盈亏。第二条,协议期限。本协议有效期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合同约定项目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第五条,管理费支付。在合作期限内,原合同额为3839741.9元,乙方按最终结算额的4.1%(不含税)的比例承担管理费(包含一级建造师等相关证书费用),每笔工程款打到甲方账户后,甲方扣除相应税金后收取管理费。第六条,工程款支付方式。1.工程回款必须打入甲方银行账户,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账外收款,工程款到账后扣除相应的税金及费用后,甲方按照发票信息支付剩余资金。2.工程项目所产生的各种税费由乙方承担。其他费用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2019年6月26日,原告(甲方,下同)、被告(乙方1,下同)、李春(乙方2,下同)签订《协议书》,内容为:鉴于:1、甲方与中建一局于2018年10月22日就重庆大渡口万达广场室内步行街室内精装修工程事宜签订了重庆大渡口万达广场室内步行街室内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2、甲方、乙方、大渡口万达公司、中建一局、重庆万达公司拟签订《协议书》(下称抵房协议书),对乙方1自愿购买重庆万达广场置业有限公司房产进行约定。甲乙双方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合法、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双方共同遵守。1、乙方1于2019年07月30日之前将房款5063489元汇入甲方指定账户,逾期按月息2%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乙方1付款后,双方债权债务消灭。2、乙方2同意甲方签订上述抵房协议书。3、因甲方履行抵房协议所产生的各种税费均由乙方承担,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自愿向甲方承担三倍损失的违约金。乙方2与乙方1对甲方承担共同偿付责任。4、如乙方1逾期付款,甲方有权据此协议向乙方主张其付款及违约责任。5、乙方对本协议及抵房协议书无任何异议,并放弃对甲方的任何权利,包括抗辩。6、本协议发生纠纷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7、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所有协议,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法务文书的送达地址均为本协议约定的送达地址。
2021年8月20日,***起诉磊鑫建筑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万达实业有限公司,请求:磊鑫建筑公司支付尚欠的工程款人民币11847517.71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万达实业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的起诉书中写明磊鑫建筑公司已经支付的工程款包含磊鑫建筑公司直接从工程款中抵扣***向重庆万达广场置业有限公司购买重庆大南万达广场写字楼的购房款5975925元。双方均表示该案已在2022年1月19日进行第一次开庭,庭审程序尚未结束,会继续安排开庭。原告不认可还欠付被告工程款项,不同意工程款与房款进行抵扣。
诉讼中,被告认可《协议书》中约定都房款所涉房屋其已实际取得产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署的《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本案中,五方协议约定原告应支付给重庆万达公司四套房屋等购房款共计5063489元,该款项全部以大渡口万达公司在工程合同项下应付给中建一局的工程款中的5063489元予以等金额冲抵,中建一局工程款冲抵原告应付购房款后,视为中建一局在分包合同项下已向原告支付了5063489元工程款。被告为原告所购买房产等指定产权人。而原、被告之间签订协议被告应就四套房屋在2019年7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房款5063489元,后被告实际取得了该四套房屋的产权,因此,其应按约向原告支付房款。关于被告主张的该工程实际由其施工,原告应向被告支付工程款,且其已在起诉原告等支付工程款的案件中已经抵扣了上述房款。本院认为,被告主张原告欠付工程款,原告不认可尚欠工程款,就原告是否存在未足额向被告支付工程款并未经过最终审理和认定,且原告也不同意抵扣。因此,本院对被告对该项主张不予采纳。现被告未如约支付房款,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约定2019年07月30日支付房款,逾期按月息2%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房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支付原告北京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款5063489元及自2019年7月3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以506348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进行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594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宁泽兰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杨思佳
书 记 员 赵冉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