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澳园石材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1民初5489号
原告:武汉澳园石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61号-B-2142室。
法定代表人:郑荣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北京市鉴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0号办公12B01。
法定代表人:蒋清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一林,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新圩镇凤路村黄岗下乡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重庆盾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朋,重庆盾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澳园石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武汉澳园石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1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武汉澳园石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澳园石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74.56元,由武汉澳园石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贾愚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支延杰
书记员 宋海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