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602民初5328号
原告***,女,汉族,1975年10月15日出生,延川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委托代理人张舰伟、闫晶,陕西益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2年10月15日出生,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被告北京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0号办公12B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722677814K。
法定代表人蒋清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和一林,女,汉族,1994年12月21日出生,河北省邢台市人,公司员工,现住河北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533元。
审判员 贺 瑞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