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1民初24052号
原告:北京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0号办公12B01。
法定代表人:蒋清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鹏飞,北京市亚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女,1976年4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北区。
原告北京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向二被告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邵一峰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姜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