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澳园石材科技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2民辖23号
原告:武汉澳园石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61号-B-2142号。
法定代表人:郑荣炎,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0号办公12B01。
法定代表人:蒋清林,董事长。
被告:蔡志灵,男,198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
原告武汉澳园石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蔡志灵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已受理。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北京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签订了《采购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发包的大渡口万达广场室内精装修工程。原告施工完成后,该工程通过了验收,双方办理了该工程的结算。被告蔡志灵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欠付工程款并承诺于2019年12月31日前付清,但其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故原告诉至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但因被告北京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清林系该院人民陪审员,故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
本院认为,因被告北京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清林系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鉴于上述特殊原因,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不宜作为本案的管辖法院。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胡珊珊
审 判 员 时 霈
审 判 员 王 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周 轩
法官助理 赵 楚
书 记 员 唐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