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14472号
原告:北京万达恒泰建材销售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怡海花园恒泰园3-11-502号。
经营者:李爱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翠荣,北京万达恒泰建材销售中心员工。
被告:北京益置建安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21号4号楼2层2层-01。
法定代表人:刘海欧。
原告北京万达恒泰建材销售中心与被告北京益置建安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北京万达恒泰建材销售中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互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万达恒泰建材销售中心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闫伟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唐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