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执2157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华图宏阳教育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116-1201。
法定代表人:易定宏。
被执行人:北京益置建安装饰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楼****-01div>
法定代表人:刘海欧。
本院在执行北京华图宏阳教育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益置建安装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益置建安装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益置建安装饰有限公司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毅强
审判员 张瀚文
审判员 李晓滨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黄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