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执异232号
变更申请人:李思潼,女,198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
委托代理人:秦春丽,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俊伊,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执行人:赵良,男,197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
被执行人:北京益置建安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21号4号楼2层2层-0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
被执行人:刘海南,男,197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赵良诉被告***、刘海南、北京益置建安装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7)京0105民初550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赵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8)京0105执11832号立案受理。李思潼向本院提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召开听证会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变更申请人李思潼称,我请求变更我为(2018)京0105执11832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理由如下:原申请执行人赵良于2021年1月6日将与***、刘海南、北京益置建安装饰有限公司的债权转让给我。因此,我要求变更为案件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赵良辩称,同意变更申请人李思潼的变更请求。
被执行人***、北京益置建安装饰有限公司辩称,同意变更申请人李思潼的变更请求。
被执行人刘海南未到庭答辩。
经审查查明,原告赵良诉被告***、刘海南、北京益置建安装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7)京0105民初550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权利人赵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8)京0105执11832号立案受理。
另查,申请执行人赵良于2021年1月6日与李思潼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2018)京0105执11832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李思潼。
以上事实,有相关法律文书、执行卷宗材料,谈话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执行中,债权受让人可以以债权转让为由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现李思潼、赵良均认可债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李思潼作为债权的合法受让人,申请变更本案申请执行人合法有据,其请求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京0105执11832号案件中,申请执行人由赵良变更为李思潼。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及副本,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本裁定将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曦
审 判 员 张晓勇
审 判 员 苏辰园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孟庆伟
书 记 员 刘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