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503民初3139号
原告***,男,196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路。
被告北京益置建安装饰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21号金海国际。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21号金海国际。
被告***,男,196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21号金海国际。
被告**,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21号金海国际。
原告***诉被告北京益置建安装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29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苏 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