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迈(洛阳)机电有限公司

江苏速升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凯迈(洛阳)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05民初498号
原告:江苏速升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梅村镇锡达路**。
法定代表人:王树生,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拯,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凯迈(洛阳)机电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中国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涧西区丽春西路。
法定代表人:齐新。
原告江苏速升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凯迈(洛阳)机电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速升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速升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速升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32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速升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赵秋香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杨 静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