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91民初2009号
原告:沈阳东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
法定代表人:沈宏图,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新江,男,汉族,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该公司法务。
被告:凯迈(洛阳)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
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涧西区。
法定代表人:齐新。
原告沈阳东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凯迈(洛阳)机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东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沈阳东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翟延东
人民陪审员 马雪娇
人民陪审员 张红艳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新玉
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