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执1865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温斯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环保中路188号2号厂房D502。
法定代表人**发。
被执行人湖南联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人民东路190号101H厂房办公楼206号房。
法定代表人焦作为。
申请执行人湖南温斯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联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长仲调字第641调解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湖南温斯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院执行的(2020)长仲调字第641调解书即申请执行人湖南温斯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联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到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凌 云
审判员 柳江**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