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湘3124执111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千百年机房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新区***大道588号芯城科技园1栋6层604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联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人民东路490号101H厂房办公室206号房。
法定代表人:焦作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南千百年机房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联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6日作出的(2018)湘3124民初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案标的已全案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2018年3月6日作出的(2018)湘3124民初5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申请执行费2878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花垣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6日作出的(2018)湘3124民初52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