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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联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清江浦生态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民申124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湖南联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东路490号101H厂房办公楼206号房。 法定代表人:焦作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京美,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清江浦生态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青浦区和平镇人民政府一号楼3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宜春新世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湖南联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冠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清江浦生态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江浦公司)、宜春新世界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界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09民终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联冠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判决认定本案合同未成立、未生效的基本事实没有证据证明。现有证据足以证明***代表了清江浦公司、新世界公司签字,合同依法成立且生效。此事实认定错误导致二审法院错误适用法律,作出错误判决。本案总承包合同联冠公司根据清江浦公司、新世界公司出具的特别授权***签定***工程类合同的特别授权委托书,合同书上统称甲方,***的签字代表了二个公司,其法律责任由清江浦公司、新世界公司承担。(二)本案应当判决解除双方签署的总承包合同,并判令清江浦公司、新世界公司返还工程诚意保证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支付130万元违约金并赔偿联冠公司实际损失44309元。联冠公司如履行完成本合同,按建设工程行业平均利润率20%计算,可得预期利益为520万元。现仅主张合同双方约定的违约金130万元,远低于联冠公司实际损失加可得预期利益的损失总额,联冠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清江浦公司和新世界公司与联冠公司签订的总承包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根据总承包合同第六条约定工程范围由《***1-2期智慧小区弱电智能化系统改造工程补充合同》、《***3期智慧小区弱电智能化系统改造工程补充合同》、《***4期智慧小区弱电智能化系统改造工程补充合同》以及***项目开发后期的智慧小区弱电智能化系统的补充合同和双方约定的设计施工图所示的全部内容,但联冠公司与清江浦公司、新世界公司未签订相应的补充合同,亦未约定设计施工图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范围,而本案中的总承包合同的施工范围不明确,且合同双方当事人未能就施工范围达成补充意见,该合同缺失主要条款。总承包合同第十八条第2款约定本合同在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虽然***取得了新世界公司的授权且在总承包合同上签名,但***系在清江浦公司的印章上签名,新世界公司未在合同上**。因此,清江浦公司和新世界公司与联冠公司签订的总承包合同并未生效。(二)关于承担违约金责任的问题。由于联冠公司与清江浦公司、新世界公司签订的总承包合同未成立未生效,故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亦未生效,二审判决清江浦公司与新世界公司不承担支付1300000元违约金的责任并未不当。 综上,联冠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南联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代书记员 马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