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蒙多体育设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蒙多体育设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祥义秀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京0115民初20521号
原告:北京蒙多体育设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第拾村(京良路北金鹰公司东150米)。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祥义秀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北京市大兴区北臧村镇大臧村村委会西350米。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祥义秀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蒙多体育设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多体育公司)与被告北京祥义秀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义秀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蒙多体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祥义秀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蒙多体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祥义秀兰公司偿还欠款626289.65元及支付自2017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以626289.6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2.诉讼费用由祥义秀兰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蒙多体育公司与祥义秀兰公司存在多年业务关系。2011年6月至2016年3月期间,祥义秀兰公司在其承建的工程中,从蒙多体育公司处购买施工材料拖欠材料款,2017年11月11日,祥义秀兰公司的股东***签字确认共欠蒙多体育公司626289.65元,并承诺2017年12月31日还款20万元,2018年2月14日还款15万元,2018年5月31日还清欠款,如不能按期还完按照银行利息计算。可至今祥义秀兰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不履行义务。
祥义秀兰公司辩称:同意支付欠款本金626289.65元,但是蒙多体育公司与祥义秀兰公司之间有很多的项目合作,除了涉案对账表的拉萨工程的项目,还有一个唐山学院的项目,唐山学院的项目的材料出了问题,所以祥义秀兰公司在跟蒙多体育公司统一协商关于还款以及材料出问题的事情。利息不同意支付。另外,还款计划写明的是626289.65元,但实际欠款数目不符。蒙多体育公司与祥义秀兰公司之间系挂靠关系,涉案对账单相应的拉萨工程项目材料质量存在问题。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11月11日,祥义秀兰公司股东***签署对账表确认祥义秀兰公司欠蒙多体育公司款项731934.65元,蒙多体育公司应付祥义秀兰公司105645元,折抵之后,祥义秀兰公司应付蒙多体育公司626289.65元。***出具还款计划,载明:2017年12月31日还款20万元,2018年2月14日前还款15万元,2018年5月31日还清,以上款项不能按期还完,按银行利息还款。署名为:祥义秀兰公司***。
庭审中,祥义秀兰公司主张与蒙多体育公司系挂靠关系,其提交了唐山学院北校区-运动场地面施工(室外篮球场部分)的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个别区域积水需要进行完善,有蜂窝、麻面的个别地方需要修补,场地内白色画线个别线条需补强”。施工单位为蒙多体育公司。蒙多体育公司不认可与祥义秀兰公司系挂靠合同关系,坚持主张双方系买卖合同关系。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本院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不能举证或所提供证据不能证明其所主张事实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蒙多体育公司提交的对账单及还款计划,可以认定祥义秀兰公司欠蒙多体育公司款项626289.65元,且祥义秀兰公司承诺了还款时间及逾期还款利息,其理应按照承诺履行还款义务。祥义秀兰公司愿意支付626289.65元款项,本院不持异议。就祥义秀兰公司抗辩称双方系挂靠合同关系,涉案对账单项目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抗辩意见,蒙多体育公司均不予认可,其提交的鉴定书不能证明双方之间系挂靠合同关系且蒙多体育公司提供的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其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北京蒙多体育设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庭审中称同意北京祥义秀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承诺的还款期限,故北京祥义秀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应自逾期还款次日起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祥义秀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北京蒙多体育设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欠款626289.6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分三笔计算: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二〇一八年一月一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15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五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276289.6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二、驳回北京蒙多体育设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31元由北京蒙多体育设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5元(已交纳),由北京祥义秀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500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