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028民初1995号
原告北京蒙多体育设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蒙多体育设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196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南宝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府前街31号,法定代表人:**中。
委托代理人***,男。199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蒙多体育设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南宝工贸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蒙多体育设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蒙多体育设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蒙多体育设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0元,由原告北京蒙多体育设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