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3民申47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北京新世纪纳米塑胶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新
原审被告:徐州市铜山区三堡小学中心校(铜山区实验小学)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单翠
再审申请人北京新世纪纳米塑胶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徐州市铜山区三堡小学中心校、单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7)苏0312民初674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案件审查过程中,本院按照再审申请人北京新世纪纳米塑胶材料有限公司书面确认的送达地址及联系电话,通过中国邮政约投挂号信函(编号8800010078301)向再审申请人邮寄传票,传唤其于2018年11月7日14时30分到本院第十九法庭接受询问。经查,该邮件已于2018年10月28日13时29分签收送达,但再审申请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接受询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新世纪纳米塑胶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周媛
审判员杜有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洁
书记员袁兴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