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世纪纳米塑胶材料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新世纪纳米塑胶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312民初10101号
原告:***,男,198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被告:北京新世纪纳米塑胶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创新路11号创业大厦62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辉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新世纪纳米塑胶材
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申请延期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8790元,减半收取93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史良
人民陪审员仇彬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冀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