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3民申476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北京新世纪纳米塑胶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创新路11号创业大厦62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江苏恒宝橡塑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宝应县曹甸镇工业集中区晨化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州市铜山区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徐州市铜山区三堡小学中心校(铜山区实验小学),住所地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原审被告:单翠。
再审申请人北京新世纪纳米塑胶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恒宝橡塑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徐州市铜山区三堡小学中心校、单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铜山区区人民法院(2017)苏0312民初字第67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北京新世纪纳米塑胶材料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接受询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新世纪纳米塑胶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有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