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世纪纳米塑胶材料有限公司

北京新世纪纳米塑胶材料有限公司与白和平、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民申250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新世纪纳米塑胶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白和平,男,197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阿腾布拉格,男,1972年6月3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8年3月21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再审申请人北京新世纪纳米塑胶材料有限公(以下简称新世纪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白和平、阿腾布拉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内06民终22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新世纪公司与白和平、阿腾布拉格、******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且在该协议中双方都没有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的权利,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终结本案再审程序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北京新世纪纳米塑胶材料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佐玲
审判员*小林
审判员*帅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