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3民终86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新世纪纳米塑胶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创新路11号创业大厦62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辉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青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新世纪纳米塑胶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7)苏0312民初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2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本案出现新证据,案件事实需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7)苏0312民初30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苏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