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远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方远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02民初2531号 原告:***,男,197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台州市路桥区恒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方远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市府大道29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方远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