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远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台州高速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恒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1023执恢16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方远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市府大道2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823804XD。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台州高速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银安街169号天和壹号茗苑13-A幢银安街2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4562352390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恒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东站西子国家大厦2幢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0773190285。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方远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台州高速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2022)浙1004民初5656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台州高速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偿付申请人方远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2203344.45元、工程质量保修金10074711.42,负担案件受理费95468元,执行费79683.06元;被执行人***恒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被执行人台州高速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于2023年1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台州高速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当限期如实报告当前以及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台州高速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既逾期未履行,也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对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被执行人台州高速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消费令名单。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方远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被执行人台州高速公司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景置业有限公司处有应收债权1800万元,***景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台州高速公司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开发的位于宁波杭州湾新区的甬新D-44#地块房产,目前已经开发完成。本院经核查发现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在2023年9月13日向***景置业有限公司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景置业有限公司在收到该通知书后向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提出其跟台州高速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债务目前尚未结算,且根据***景置业有限公司自己结算目前已经不欠台州高速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何款项,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如认为***景置业有限公司异议不成立,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条的规定提起代位诉讼。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台州高速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公安、不动产、工商、银行、住房公积金、有价证券、保险、税务等财产信息,具体情况如下:被执行人台州高速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开户信息,本院已依法冻结,但存款金额为少量,暂时不宜扣划。被执行人***恒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信息,本院已依法扣划其在温州银行存款304518元,扣除执行费79683.06元后已发放给申请人,其余账户存款金额为少量,暂时不宜扣划。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台州高速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在台州市路桥区灵山西街518号中央山公馆地下室12幢储藏室、地下室B47、地下室C203、地下室B33、地下室8-12、地下室6-1、地下室18-8、地下室18-14、地下室11-2、47幢1室及地下室47-1、40幢2室及地下室40-2、34幢2室及地下室34-2、8幢1201室+1201(跃)、5幢903室,以上房产在查封后案外人***、**、***、***、**、***、**、***、***、***对此提出异议,我院已裁定中止对上述房产的执行;同时本院经跟台州高速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核实位于台州市路桥区灵山西街518号中央山公馆早在几年前就已经清盘。本院通过省级总对总查封了被执行人***恒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坐落于滨江区长河街道**陆2030号云台国际商务中心210室、211室、212室、2731室、2732室、2733室、2734室、2801室、2802室、2803室、2804室、2925室、2926室、2927室、2928室、3025室、3026室、3027室、3028室、商铺14号、商铺30号、商铺6号、商铺7号不动产,以上不动产除210室均属于轮候查封,且210室亦设立最高额抵押,故未处置。被执行人***恒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有车牌号为×××、×××、×××车辆三辆,本院已依法查封,但车辆去向不明,尚未实际扣押。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申请执行人方远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涉案债权已实现224834.94元,剩余部分暂未能实现。 2024年2月20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本次执行程序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方远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方远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发表明确意见。 上述事实,有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调查材料回执、执行裁定、执行回告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经穷尽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台州高速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目前有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1023执恢169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台州高速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恢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期限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