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02民初1546号
原告:***,女,196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巴中市巴州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方远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市府大道29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方远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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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O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