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远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方远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02民初1546号 原告:***,女,196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巴中市巴州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方远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市府大道29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方远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O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