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02民初6539号之八
原告:***,男,198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星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市府大道29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被告:***,男,197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
原告***与被告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21年1月10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并于2024年1月12日向***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775元,减半收取计13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