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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有限公司;台州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1082民初2701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浙江君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君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 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