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1082民初2701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浙江君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君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
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