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平步云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平步云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0114民初3768

原告:北京平步云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内东街中里9-17号楼213室。

法定代表人:孙居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凤素,北京市中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伴亭路5996-7幢。

原告北京平步云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平步云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1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平步云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平步云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田 倩

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王 龙
书  记  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