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平步云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4民初3768号
原告:北京平步云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内东街中里9-17号楼213室。
法定代表人:孙居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凤素,北京市中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伴亭路599号6-7幢。
原告北京平步云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平步云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平步云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平步云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田 倩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王 龙
书 记 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