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平步云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与北京平步云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7民初2805号
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许作名(HSU,TSO-MING),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东平,男。
被告:北京平步云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孙居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凤素,北京市中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纯,北京市中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大公司”)与被告北京平步云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步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立案。
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诉称:2009年10月21日,原、被告协商一致,被告就“宏福老年公寓”项目向原告订购25台永大品牌的电梯设备,合同约定总价款为5,100,000元,并就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如因被告中途退货或因被告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则原告有权向被告要求支付违约金(按退货部分货款总金额的30%计),并应赔偿原告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然合同签订后至今一直未履行,直至2019年11月平步云公司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其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应当按约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530,000元。
被告北京平步云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于2019年11月就涉案合同纠纷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起诉永大公司,后撤诉,永大公司并未提出管辖权异议,视为其认可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且合同约定,可在原告所在地提起诉讼,由于本案已经平步云公司作为原告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合同约定的“原告所在地”为平步云公司所在地,根据管辖唯一原则,管辖确定后不得随意变更,本案应当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要求移送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电(扶)梯供货合同》第九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在原告住所地提起诉讼,本案系协议管辖,该约定在双方任何一方起诉时管辖法院是明确、唯一的,亦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故该约定管辖有效,本案中原告即永大公司,其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松江区九新公路XXX号,该地址在本院的辖区内,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于被告提出其曾在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就涉案合同纠纷起诉永大公司,并已立案受理,故仍应当由北京市东城区法院管辖的意见,本院认为,在另案中原告系平步云公司,诉讼请求与本案完全不同,且该案已经撤诉,故不能根据另案的管辖规则约束本案,被告对于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北京平步云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北京平步云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 欣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蒋丽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十条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