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平步云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与北京平步云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2民终3365

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许瑞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凤甲,男,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宇,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平步云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内东街中里9-17号楼213室。

法定代表人:孙居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凤素,北京市中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晓晖,北京市中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平步云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1民初16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3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下称永大公司)上诉请求,要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北京平步云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平步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其主要的事实和理由:平步云公司阻挠我公司进场维保,不予提供配合服务,原审法院判决我公司退还合同项下维保费用,有失公平;电梯维保市场价为2400元—3000元每台每年,原审法院认定的5000元每台每年标准没有依据。

平步云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永大公司的上诉请求。我认为一审法院审理案件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该予以维持。我公司并未阻挠永大公司提供电梯的维修保养义务,其也没有证据证明这一点;不认可永大公司所谓的电梯维保市场指导价,原审法院依据北京电梯商业行会的出具的电梯维保指导价作出判决正确。

平步云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永大公司返还平步云公司技术计酬金309 600元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427日,平步云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永大公司签订《技术指导协议书》,约定乙方授权甲方与客户或最终用户(白各庄村委)签订《电(扶)梯安装合同》,并授权承担所涉电(扶)梯的安装工作,安装款由甲方直接收取。甲方于出货前15天向乙方支付技术报酬金309 600元,乙方对甲方安装、试车之全过程提供咨询、技术指导,并负责在接到甲方通知后携PC板至现场进行品质检查、校验和调试、以及一年免费保修期的维修保养工作。

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对于《技术指导协议书》签订后,平步云公司已依约支付了技术报酬金309 600元无异议、对于涉案电梯共计36台无异议、对于《技术指导协议书》约定的履行期限已过无异议。永大公司认可其并未履行上述合同约定的一年免费保修期内的电梯维修保养义务,但主张对于上述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均已履行完毕,并提交了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其中涉案电梯安装工作开工通知单上联系人处载明:永大项目负责人李月红、永大区域科长陈治华、永大区域经理赵春勇,出货材料清点记录中落款处组长签字人员为李月红、科长签字人员为陈治华。永大公司曾向平步云公司发送两份关于电梯安装事宜的工作联系单。电梯竣工使用确认书由永大公司和平步云公司分别作为发文单位和收文单位盖章。电梯安装竣工移交证明书由永大公司和平步云公司盖章。平步云公司主张永大公司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

双方对于《技术指导协议书》中约定的一年免费保修期内的电梯维修保养义务对应的价款存在分歧,合同中对此亦无约定。

一审法院认为,平步云公司与永大公司之间签订的《技术指导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平步云公司负有支付309 600元技术报酬金的义务,与此相对应,永大公司负有的义务包括:1.对平步云公司安装、试车之全过程提供咨询、技术指导,在接到通知后携PC板至现场进行品质检查、校验和调试;2.提供一年免费保修期的维修保养工作。平步云公司主张永大公司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故要求永大公司返还全部技术报酬金,但永大公司提交的证据表明其参与了涉案电梯的安装、试车、品质检查、校验和调试工作,平步云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足以推翻永大公司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故平步云公司诉请中关于返还该部分合同义务对应技术报酬金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鉴于永大公司认可其并未履行一年保修期内的维修保养义务,故永大公司无权享有该部分合同义务对应的价款,平步云公司诉请中关于返还该部分合同义务对应技术报酬金的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由于《技术指导协议书》对于电梯维保义务对应的合同价款并无约定,双方于本案审理过程中亦未对此达成一致意见,故法院酌定以每部电梯每年维保费用5000元的标准计算永大公司电梯维保义务对应的合同价款,即36部电梯的维保义务对应合同价款共计18万元,永大公司应向平步云公司返还该部分款项。据此,一审法院于201812月判决: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向北京平步云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返还技术报酬金十八万元;二、驳回北京平步云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永大公司与平步云公司签订的《技术指导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义务。根据查明的事实,永大公司未履行一年保修期内的维修保养义务。永大公司上诉称平步云公司阻挠其履行维修保养义务,平步云公司对此不予认可,永大公司未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平步云公司阻挠其履行维修保养义务,故本院对永大公司的该项上诉意见不予采纳。

永大公司对于电梯维修保养的市场价格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实,本院对其该项上诉意见亦不予采信,原审法院酌情认定的电梯维修保养费标准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永大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均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224元,由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军华
审  判  员   李蔚林
审  判  员   曹 雪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晓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