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五越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永邦某某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北京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35068号 原告:北京永邦***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小营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市五越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云岗路199号2号楼4门1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通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通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街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永邦***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五越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收到起诉状立案之后,原告北京永邦***属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不需要法院开具交费通知书,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永邦***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楠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徐烁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