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4民初9152号
原告:***,男,1970年4月5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北京市五越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丰台区云岗路199号。
原告***与被告北京市五越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于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