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北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16139号 原告:北京北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兴)某某1号院1号楼5层6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 第三人:北京广泰京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某某东路1号院2号楼6层北座721号。 原告北京北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恒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北京广泰京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泰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 北恒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多收的劳务费199999.55元;2.并支付多少劳务费的利息,自2020年6月30日起以180999.55元为基数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与理由:北恒公司与第三人广泰公司签订《化工大学项目劳务合同》,约定合同价款757000元,***为实际施工人。2021年2月5日,双方出具《劳务结算及欠款说明》,结算金额1390739.45元,截止到2019年底春节前已经支付924600元,余款466139元。后***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按照《劳务结算及欠款说明》支付***466139元,该项目实际北恒公司付款1571739元,1571739元-1390739.45元=180999.55元,其中180999.55元为多收的劳务费,施工期间北恒公司项目经理**支付***现金19000元,被告***共多收199999,55元,应予返还。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北恒公司将北京化工大学无机楼室内和有机楼、碳纤维楼及机械楼室内外维修工程包给广泰公司施工,广泰公司将其承包的工程交由***实际施工,北恒公司虽以劳务合同纠纷为由诉至法院,但双方之间的关系应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由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范畴,故本案应按照有关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即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纠纷所涉工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属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本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孙 鹏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