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北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广泰京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民申687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北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兴)旧桥路1号院1号楼5层605。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广泰京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1号院2号楼6层北座721。 法定代表人:雷沄枫,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北京北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恒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广泰京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泰京安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京02民终4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北恒公司申请再审称,北恒公司与广泰京安公司签订化工大学项目劳务合同,约定合同价款757000元,***为实际施工人。2021年2月5日,双方出具《劳务结算及欠款说明》,结算金额1390739.45元,截止到2019年底春节前已经支付924600.00元,余款466139.00元。后***向法院起诉,一、二审法院均按照《劳务结算及欠款说明》判决支付***466139元,而该项目北恒公司实际付款1571739元(已付1105600+466139元),1571739元-1390739.45元=180999.55元,其中180999.55元为多收的劳务费,施工期间北恒公司项目经理**支付***现金19000元,***共多收199999.55元,应予返还。综上,北恒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提交意见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逻辑分析透彻。北恒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法院应驳回北恒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北恒公司与广泰京安公司签订涉案施工合同,后广泰京安公司将其承包的工程交由***实际进行施工,该工程现已竣工验收合格,***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参照涉案合同的约定向北恒公司主张工程价款。对于应当支付的款项,北恒公司出具《劳务结算及欠款说明》载明“还余466139元未付(含质保金)”。现涉案工程已竣工且质量保修期已满,北恒公司未依约支付上述价款。二审法院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审法院判决北恒公司向***支付的工程款数额及逾期付款利息是否适当正确。在对争议焦点分析论述的基础上,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在案证据,结合双方的诉辩主张及举证情况,依据《劳务结算及欠款说明》的内容,认定***要求北恒公司给付所欠款项并支付逾期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而对其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并无不当,据此所作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北恒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北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肖 菲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