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建材有限公司与北京北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5民初6613号 原告:北京***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1。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北京北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2。 原告北京***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以下简称***超公司)、北京北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恒建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各方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二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30万元;2.二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30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2月1日起按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一年期3.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1月20日为人民币23167.92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北恒建筑公司在投标北京大学第六医院精准医疗改造项目过程中,因资金紧张,向***公司借款用于支付投标保证金。北恒建筑公司员工**和原告员工*****,由原告借款30万元用于支付北恒建筑公司在本次投标中的保证金,待投标结束后,北恒建筑公司将投标保证金退还给原告。北恒建筑公司的**告诉原告的**宝,为了便于操作,原告先将30万元支付到***超公司的账户,***超公司转给北恒建筑公司。2020年1月3日,原告通过银行向***超公司转账30万元,**宝告诉**,并要求**安排投标保证金。2020年1月8日投标项目开标,北恒建筑公司未中标,投标保证金退回给北恒建筑公司,北恒建筑公司应当将30万元返还给原告,原告**宝多次向北恒建筑公司和**催促,要求返还30万元,但一直拖延拒绝返还。迫于无奈,诉至法院。北恒建筑公司是投标人、借款人,***超公司是北恒建筑公司指定的收款账户,借款是进了***超公司的账户。 ***超公司辩称,不清楚这个事情,不认可原告说的借款关系,***超公司能找到相关的材料只有2020年的一个银行流水,写的是往来款,**不是我们的员工,也不清楚是谁。也不认识**宝,和原告之间也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关系。 北恒建筑公司辩称,一、主体不适格,北恒建筑公司从未授权**向***公司借款,也不清楚与**对话人员的实际身份,***公司不应当以北恒建筑公司作为被告起诉。二、北恒建筑公司与***公司之间并无借款合同,也从未向其借款,双方的借款关系不成立。三、从***公司提供的转账凭证可以看出,双方的交易时间在2020年1月3日,北恒建筑公司自2020年1月3日至1月6日投标期间并未与***公司及***超公司发生任何款项往来,且在投标期间,北恒建筑公司账户有足够的费用,可以支付投标保证金,并不需要向***公司借款。综上,***公司不应当以北恒建筑公司作为被告起诉,恳请贵院查明事实,驳回***公司的无理要求,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对双方就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公司提交其员工**宝与北恒建筑公司员工**的微信聊天记录,“2019年12月19日,**发送北京大学第六医院精准医疗改造项目相关文件。**宝:**。2020年1月3日,**宝:这是北大六院那个项目的图纸领取凭条,麻烦您给我安排文件,安排项目经理,把xml文件发我。还有投标保证金账户也发我一下。**发送***超公司的账户。**宝:必须公对公吗?**:你最好找一个不是建筑公司,往这个公户里退的会快一些,你要是对私的话,就是我们老板亲戚的账号,退起来有多慢,我不建议你对私,你要是想要就给你,就是我告诉你退的会比较麻烦,因为那个卡不在我们财务,我们要倒好几回账,才能导到你那去。**宝:好的,我用建材公司给你汇吧。**发送北京大学第六医院精准医疗改造项目文件,**:可以。**宝发送转账30万的电子回单截图,**宝:麻烦安排一下。**:啥时候开标?**宝:8号,下周三。**:好的,周一给你汇。**宝:**。2020年1月6日,**:给我邮箱,我把文件发给你看看。**宝:保证金帮我安排下,最好明天一早。”***公司同时提交2020年1月3日***公司向***超公司转账30万元的电子回单,附言系“往来款”。 北恒建筑公司认可其曾投标过北京大学第六医院精准医疗改造项目,但是没有中标,且在整个项目的准备、投标业务过程中,和***公司也没有过任何业务往来。北恒建筑公司提交其2020年1月3日至1月6日期间的账户明细,主张其在此期间账户有足够的款项可以自行支付投标保证金。且在***公司提供的转账给***超公司30万元时间即2020年1月3日到投标,北恒建筑公司与***超公司之间也没有任何转账记录。该项目的投标保证金是北恒建筑公司自行支付的,转账记录中2020年1月6日转出的北京大学第六医院30万就是支付的项目保证金。***超公司亦称其在2020年1月3日至2020年1月6日期间没有与北恒建筑公司之间的转账。***超公司与北恒建筑公司均称二公司之间也没有关系,***超公司也不清楚为什么账户中会收到一笔***公司30万元的转账,其与***公司之间从未有过业务往来。 ***公司称其与北恒建筑公司也没过任何合作交易或合同关系,是**个人和**宝个人认识。 上述事实有双方提交的上述证据及其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需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即达成合意的外在形式,如借条、借款合同、口头约定以及其他可以表明双方借款合意的形式;实质要件即款项的实际交付,在债权人仅提供款项交付凭证,未提供借贷合意凭证,在债务人提出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抗辩并提出相应证据的,债权人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承担举证责任,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按照民间借贷纠纷审理;不能证明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本案中,***超公司、北恒建筑公司均称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且没有过任何业务合作关系,***公司也认可在其主张的涉案30万元款项前,其公司与北恒建筑公司没有过任何业务往来,没有关系,系二公司的**宝与**个人之间认识,根据其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也是该二人就转账30万元进行的沟通。***公司主张其与北恒建筑公司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但根据其提交的微信沟通记录,无法证明**是代表北恒建筑公司与**宝进行沟通协商,且也无法看出微信聊天记录中表明了有借贷合意。现***公司未提供其他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因此不足以认定北恒建筑公司系相对方,亦不足以认定北恒建筑公司与***超公司存在借贷关系成立。故***公司身为原告负有举证责任,现其不能向法庭提交双方之间就其主张的款项确属与北恒建筑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属于原告举证不能,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故对于***公司主张其要求北恒建筑公司偿还本金及利息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公司主张30万元款项实际支付至***超公司的账户同时要求***超公司承担责任的请求,***公司现以借款合同纠纷提起本案诉讼,其要求***超公司偿还本金及利息的主张,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北京***建材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北京***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