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国腾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英亿泓超(北京)科贸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京0115民初1440号 原告:北京国腾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朱家垡村西900号院42号楼1至3层10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英亿泓超(北京)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忠凉路1号院4号楼12层12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英亿泓超(北京)科贸有限公司员工。 第三人:北京北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兴)旧桥路1号院1号楼5层60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北京国腾达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腾达公司)与被告英亿泓超(北京)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亿泓超公司)、第三人北京北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恒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腾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英亿泓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北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国腾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英亿泓超公司返还国腾达公司不当得利30万元;2.判令英亿泓超公司自2022年10月14日起以未返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LPR)一年期计算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3.英亿泓超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1月3日,国腾达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英亿泓超公司汇款30万元,意在由英亿泓超公司转交北恒公司用于支付投标保证金。后国腾达公司向英亿泓超公司及案外人英亿泓超公司索要还款,但一直拖延不还。国腾达公司遂于2022年1月20日以民间借贷纠纷为名起诉。庭审过程中,英亿泓超公司及北恒公司均否认与国腾达公司存在借款事实,并称与国腾达公司并无业务往来,英亿泓超公司作为收取款项的一方称不清楚为什么账户中会收到涉案转账。国腾达公司认为,英亿泓超公司及北恒公司均不承认该借款事实,同时也不承认与国腾达公司有任何业务往来,即英亿泓超公司受领、占有该款项均无法律上的依据,英亿泓超公司依法应当将收到的款项返还给国腾达公司,且英亿泓超公司就应当知道其占有款项无法律上的依据,给原告造成的资金损失。 英亿泓超公司辩称,不认可国腾达公司的诉讼请求。国腾达公司所请求的30万元,确实是北恒公司让我方代收的,经过我们和北恒公司的核实,国腾达公司所请求的30万是使用北恒公司资质投标的投标费用和感谢费。 北恒公司述称,我公司与英亿泓超公司较熟悉,国腾达公司找到英亿泓超公司,想用北恒公司的资质进行北大六院项目的投标,后来国腾达公司与北恒公司的员工***进行了对接,涉案款项是给英亿泓超公司的感谢费,是感谢英亿泓超公司帮忙介绍搭线的费用,北恒公司不收钱。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月3日,国腾达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英亿泓超公司银行账户中转账30万元,转账时备注往来款。 关于该笔款项的性质,国腾达公司主张其出于跟北恒公司进行合作的目的,提出帮助北恒公司垫付投标保证金,在北恒公司员工***的指示下将涉案款项转账至英亿泓超公司账户。英亿泓超公司陈述称国腾达公司使用了北恒公司的资质进行投标,涉案款项是支付给英亿泓超公司的使用费和感谢费。北恒公司则表示与国腾达公司没有业务合作关系,涉案款项是国腾达公司感谢英亿泓超公司介绍的感谢费。 另查,国腾达公司曾以民间借贷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英亿泓超公司和北恒公司连带偿还借款30万元(涉案转账),英亿泓超公司和北恒公司均否认借款的事实,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作出(2022)京0115民初6613号,该判决以国腾达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为由,判决驳回国腾达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本院认为,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中,国腾达公司主张涉案款项是帮北恒公司垫付的资金,在北恒公司的指示下转账至英亿泓超公司账户。英亿泓超公司和北恒公司均主张涉案款项是国腾达公司支付给英亿泓超公司的使用费和感谢费,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现英亿泓超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获得利益的原因和法律基础,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考虑到国腾达公司曾以民间借贷为由提起诉讼但被本院判决予以驳回,综上,本院对国腾达公司要求英亿泓超公司返还不当得利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国腾达公司主张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因返还的义务在本案中才得以确认,国腾达公司的该项主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英亿泓超(北京)科贸有限公司返还北京国腾达建材有限公司不当得利30万元; 二、驳回北京国腾达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论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英亿泓超(北京)科贸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北京国腾达建材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