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302民初1543号
原告:利欧集团湖南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九华示范区九华大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722589179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勤人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凯迪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利欧集团湖南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凯迪水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原告利欧集团湖南泵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欧集团湖南泵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汉凯迪水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欧集团湖南泵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计1000元,由原告利欧集团湖南泵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