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山东微客盈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蒙阴县润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328民初4525号
原告:山东微客盈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2年2月24日出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住济南市。
被告:蒙阴县润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戚浩,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佛山市高明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信开,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省贵,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智悦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微客盈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蒙阴县润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长沙智悦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
原告诉称,原告从被告蒙阴县润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处以背书转让方式取得电子商业承兑汇票1张,票据号为:231058100030820200813700557706;票据金额为100567.33元。出票人(承兑人)为云浮市恒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被告佛山市高明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票据的后手为:被告长沙智悦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雄奥实业有限公司、被告蒙阴县润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汇票的到期日为2021年8月13日,汇票到期后被拒绝付款。原告认为,原告以背书转让的方式取得上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以背书的连续证明享有票据权利。票据到期后原告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承兑人拒绝付款。原告依法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追索权。1、请求判令被告蒙阴县润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长沙智悦贸易有限公司连带给付票据金额100567.33元;2、请求判令被告蒙阴县润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长沙智悦贸易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利息,以100567.33元为基数,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8月13日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保函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的出票人云浮市恒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关联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该案应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秦健
书记员于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