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821号之一
原告: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上海点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佛山市高明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法定代表人:**开,总经理。
原告上*****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点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点进公司)、佛山市高明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高明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3日立案。被告高明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涉案票据的出票人及承兑人为云浮市XX有限公司,系恒大地产集团的下属公司,***浮市XX有限公司追加为本案被告。依据最高院的相关通知,本院应属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情形。故申请本案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原告向两被告以票据追索权为由提起诉讼,其中被告点进公司的住所地在上海市金山工业区,属于本院管辖范围内。故原告据此向被告点进公司住所地法院,即本院起诉并无不当。被告高明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佛山市高明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