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681民初2181号之一
原告:宝达(龙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浮宫镇美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550997909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中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登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泗水道629号11H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784191123N。
法定代表人:***。
被告:福建登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临江镇江滨路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15785512X2。
法定代表人:罗廷长,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宝达(龙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登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福建登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原告宝达(龙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拟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达(龙海)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85元,减半收取2742.5元,由原告宝达(龙海)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