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2072民初22420号
原告:中山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康华东路23号明远大厦第七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登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登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登凯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临江镇江滨路7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山市黄圃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鸿发中路11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山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登凯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市黄圃水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原告中山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山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