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登凯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登凯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某某等附带民事赔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闽0823执18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福建登凯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15785512X2,住所地:上杭县临江镇江滨路7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4年12月22日出生于福建省上杭县,汉族,大专文化,福建登凯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财务副总监兼龙岩分公司负责人,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被执行人:***,男,1978年6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汉族,中专文化,龙岩华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被执行人:***,女,1976年7月22日出生于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福建登凯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2015)杭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福建登凯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案号(2019)闽0823执恢180号。 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存款,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无车辆、无工商登记,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上杭县××路××安置房3#-406房及15号车位,本院已依法查封和拍卖,执行款已分配,被执行人***位于龙岩市新罗区××××号(××××商住楼)2幢601(所有权证:××)、龙岩市新罗区××镇××××号(××××商住楼)1、3、5、7幢-1层c36(所有权证:××)房产已被新罗区人民法院查封和拍卖,本院已寄函参与分配,待进一步处理。被执行人***、***目前尚在服刑,本院已穷尽一切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后再经线上、线下查询,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据前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福建登凯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调查处置结果,并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调查处置结果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知悉被执行人下落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