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建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珠海横琴润弘伍号投资企业、佛山市南海区松杰建材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粤0605执恢1038号之十二
申请执行人珠海横琴润弘伍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松杰建材贸易有限公司、麦艳芳、广东星晖房地产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建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正源房地产有限公司、麦国强、袁燕玲、袁敏裕、袁敏杰、袁建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605民初18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书:一、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松杰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前偿还编号为44××561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59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2320513.57元、编号为44××869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269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836572.92元及上述两笔款项为本金计至实际清偿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桂城支行。 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桂城支行对佛山市正浩房地产有限公司提供抵押位于佛山市××路××土地使用权[他项证号:佛府(顺)他项(××)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佛府(顺)国用(××)第××号]在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93110000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桂城支行对被执行人麦艳芳提供抵押的位于佛山市××路××号××号、××号、××号、××号至××号、××号至××号、××号、××号至××号共25处房地产在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44510000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执行人麦艳芳、广东星晖房地产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建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正源房地产有限公司、袁敏裕、袁敏杰在其担保的90000000元限额内对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松杰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前述两项债务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桂城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执行人麦国强、袁燕玲、袁建星在其担保的95000000元限额在对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松杰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前述两项债务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桂城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十一名被执行人应于2016年4月5日前付还案件受理费248542.72元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桂城支行,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桂城支行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6)粤0605执4271号,该案经执行,本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2020年4月20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桂城支行以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以及变更申请执行人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恢复执行,并在审查后作出裁定变更珠海横琴润弘伍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户籍地、工商注册登记地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邮件均被退回;2020年6月1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户籍地、工商注册登记地送达传票,邮件均被退回,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亦通过电话联系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执行立案情况。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佛山市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反馈显示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较多,本院对其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股金、车辆、不动产权采取查封或轮候查封措施。因已查封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股金标的较少,本案暂不作扣划处理;车辆因去向不明,未实际扣押,本案无法处理;不动产部分,本院向首封单位发函商请移送本案的涉案抵押物执行,但首封单位未同意移送本院执行,本案暂无法处理;其他非本案抵押物的不动产因轮候查封或抵押权金额过高,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暂不处理。 上述查封期限届满后将自动解封;申请执行人认为需要续封的,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卢越雄 执行员  林伟全 执行员  黄钻贤
书记员  黄文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