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建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华茂兴瑞经贸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建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粤06民辖终1402号
上诉人佛山市华茂兴瑞经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建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5民初91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佛山市华茂兴瑞经贸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标的物此前抵债金额超过1亿,以此认定涉案标的物的价值有误,涉案标的物系上诉人于2019年12月26日以拍卖的形式竞得,拍卖成交价格为4900万元。上诉人认为应当以拍卖价格认定涉案标的物的价值为宜,据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佛山市南海区建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答辩称,原审法院根据此前以物抵债协议,推定涉案标的物价值超过1亿元,认为本案诉讼标的超出原审法院管辖范围,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返还原物纠纷案件。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涉案标的物于2000年、2001年、2007年以物抵债共计金额141823701.33元,故涉案标的物价值超过1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由于涉案标的物价值超过1亿,本案应当移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本院认为,以物抵债金额系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通过协商确定的,具有不确定性,不可作为市场价值评估的参考标准。根据上诉人提交的《拍卖成交确认书》,涉案标的物系上诉人于2019年12月26日通过竞价方式以4900万元竞得,通过公开拍卖的形式确定的金额,更符合当前市场价值。综上,本院认为涉案标的未超过1亿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本案应当由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原审裁定有误,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5民初9147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帆 审 判 员  周 辉 审 判 员  焦艳辉
法官助理  陈 睿 书 记 员  张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