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建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建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民终258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建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文华北路23号星晖园综合办公楼七层。
法定代表人:袁建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李施,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81号粤财大厦1楼自编C区、4楼、14楼、40楼。
法定代表人:莫敏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铭兴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越秀北路222号506室。
法定代表人:许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家威,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悦,该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佛山市华茂兴瑞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69号。
法定代表人:王德官,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世光,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建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财信托公司)、广东铭兴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兴公司)、原审第三人佛山市华茂兴瑞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茂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4民初4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建汇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李施,被上诉人粤财信托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被上诉人铭兴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家威、潘悦,原审第三人华茂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世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建汇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建汇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判令确认粤财信托公司、铭兴公司的委托拍卖合同无效(不服金额2450000元);3.本案的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粤财信托公司、铭兴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已查明建汇公司对涉案南投大厦项目享有工程款、管理费等,在法律明确规定建汇公司具有法定管理的权利,且有证据证明粤财信托公司承认建汇公司管理事实的情况下,故意偏袒粤财信托公司、铭兴公司。1.一审法院已查明涉案南投大厦项目拖欠建汇公司资金,包括违约金、脚手架拆卸工程款等款项。(1)法院判决涉案南投大厦项目拖欠建汇公司资金情况,包括违约金8833918.21元、脚手架拆卸工程费306725元等款项。(2)粤财信托公司在《南投大厦情况介绍》、关于《关于协助披露南投大厦情况的函》的复函等文件中,均明确涉案南投大厦项目拖欠建汇公司资金的情况,包括司法认定的拖欠款及违约金利息,原施工方管理施工现场的费用合计19401224.26元的事实。(3)自2010年第一次计划公开拍卖以来,在每次拍卖的公告中,粤财信托公司始终明确南投大厦是由建汇公司实际合法占有管理,并因此产生相关管理费用。而且拍卖公告中管理费用的金额也与建汇公司在2010年向其申报债权金额完全一致。2.建汇公司具有法定的管理涉案南投大厦的权利义务。多个政府机构亦通过会议纪要强调南投大厦的安全隐患,要求建汇公司切实做好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等,坐实了建汇公司管理现场的事实。3.自粤财信托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取得涉案场地之日起,粤财信托公司也从未书面函告建汇公司退出场地返还南投大厦,相反当时其负责人陈星海也明确表示由建汇公司管理现场的事实。且粤财信托公司亦多次确认涉案南投大厦拖欠建汇公司资金情况。自2010年第1次拍卖起,其在每次拍卖公告要求竞得人承诺承担清偿南投大厦原建设方拖欠原施工方款项的义务。(二)一审判决认定理由错误。建汇公司对南投大厦享有债权,是法律上的第三人,粤财信托公司、铭兴公司、华茂公司的行为严重侵害建汇公司的合法权益,建汇公司有权主张确认委托拍卖合同无效。一审法院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认定粤财信托公司、铭兴公司、华茂公司之间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粤财信托公司明知建汇公司对南投大厦享有债权的情况下,仍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给华茂公司的行为,证实粤财信托公司恶意串通,贱卖、转移国有资产,损害国家利益以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事实。同时铭兴公司作为拍卖人应要求粤财信托公司出具相应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其明知没有评估报告或存在重大瑕疵仍接受委托,导致建汇公司债权无法实现。粤财信托公司自2000年至2007年以1.4亿元抵债的方式取得南投大厦建筑物,又于2008年出资8900万元取得该国有土地使用权。2010年经评估确定南投大厦建筑物市场价值为1.1亿元,南投大厦建筑物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总价值在2010年不应低于2亿元。若不考虑房地产升值的情况下,粤财信托公司在2019年12月26日拍卖价值不应低于2亿元,最终仅以4900万元极低价格转让给华茂公司。根据法律规定,拍卖国有资产需要经过强制性的评估及报批手续并保留价。粤财信托公司与铭兴公司在《委托拍卖合同》第四条约定拍卖采取增加的竞价方式,参加竞拍有三家公司,起拍价为6900万元,但最后的成交价却仅为4900万元。另外,粤财信托公司企图通过利用价值1.4亿元的南投大厦以4900万元的出售价格报税,达到偷逃缴纳增值税的目的,造成国家税收损失。(三)一审法院依法应调查粤财信托公司是否提交虚假的拍卖评估报告。拍卖国有资产,需要履行强制性评估及报批手续等法定前置程序,否则委托拍卖合同无效。1.粤财信托公司对委托拍卖国有资产经过评估及报批承担举证责任,未能提交拍卖评估报告,说明不存在评估报告或评估报告存在问题,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根据拍卖法第28条第2款规定:“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2.粤财信托公司在另案(2020)粤0104民初36875号中提交一份没有任何签章用于纳税用途的重置成本评估报告,而不是拍卖评估报告,其目的是混淆视听,恰恰证实没有拍卖评估报告或评估报告存在问题。粤财信托公司应当承担拒绝举证的责任。粤财信托公司无法解释,为何要提交该重置成本评估报告,重置成本报告并不是法院需要的拍卖评估报告,粤财信托公司提交该份报告的行为存疑。涉案南投大厦在2019年12月26日被拍卖,而该份重置评估报告是粤财信托公司在2019年6月,在涉案标的尚未挂牌拍卖,也未知是否能够拍卖成功,未知拍卖金额,更未到缴税环节的前提下,提前半年所做的,重置评估报告上写明目的是为了缴税。粤财信托公司的目的是企图用3600万元的重置成本价格为过低的拍卖评估价格做支撑,使低于4900万元的拍卖评估报告看起来合理,以此为拍卖评估报告做参考依据。3.粤财信托公司在此次拍卖评估中必定没有提供1.41亿元的抵债文件及2010年佛山国土局组织评估价高达1.1亿的评估报告等有效材料作为评估依据,导致此次拍卖的价格直接和2010年评估报告的价格冲突。另外,在另案(2021)粤0606行初245号建汇公司诉佛山市自然资源局行政纠纷一案,佛山市自然资源局仅提供了第三人缴纳契税、印花税的完税证明,而未能提交粤财信托公司缴纳任何税款的完税证明,不排除粤财信托公司采取相同的手段,提供虚假材料获得相关部门信任。(四)粤财信托公司是国有企业,其所委托拍卖的是国有资产,在其提供的委托拍卖文件上明确,涉案南投大厦的起拍价是6900万元,最初粤财信托公司的代理人也在庭上明确当时是以加价拍卖的方式进行拍卖,但实际上涉案南投大厦最终的成交价是4900万元。当建汇公司提出疑问后,粤财信托公司代理人又陈述当时进行加价拍卖的情况下无人参拍,因此现场马上变更为减价拍卖,该陈述无法令人信服。1.更改拍卖的方式应当视为新一次的拍卖,因为拍卖的条件变化,现场进行变更马上拍卖,无法做到拍卖的公平公开公正。2.起拍价是6900万元,从加价拍卖变更为减价拍卖以4900万元成交,减少2000万元的拍卖价款,不符合国有资产拍卖的规定。3.临时变更拍卖方式,加价拍卖时无人参拍,变更为减价拍卖即场有人参拍并成交,该说法自相矛盾。4.无论是加价拍卖还是减价拍卖都需要有保留价格,需要高于一定的成本价,但成交的4900万元参照的保留价格存疑。综上,本案可能存在巨额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一审未查明事实,应予以改判。
粤财信托公司辩称,不同意建汇公司的上诉请求,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建汇公司的上诉请求。
铭兴公司辩称,同意粤财信托公司的答辩意见。
华茂公司述称,同意粤财信托公司的答辩意见。
建汇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确认粤财信托公司、铭兴公司的委托拍卖合同无效(佣金金额245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粤财信托公司、铭兴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0年10月18日,粤财信托公司与广东省南海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南海实业公司)、南海市百货公司签署《房地产抵偿债务协议书》,约定,鉴于南海实业公司拖欠粤财信托公司的贷款,为解决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经三方协商,同意暂以南海市百货公司名义、实际所有权为南海实业公司的物业南投大厦的大部分楼层抵偿给粤财信托公司,以抵销协议所述的相关债权债务,抵偿的楼层包括地下二层、地下一层、首层至五层、13-19层,抵偿的债务为88928500元。2001年11月28日,广东粤财投资有限公司与南海实业公司签署《房地产抵偿债务协议书》,约定,鉴于南海实业公司拖欠广东粤财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贷款,为解决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经双方协商,同意暂以南海市百货公司名义、实际所有权为南海实业公司的物业南投大厦的部分楼层抵偿给广东粤财投资有限公司,以抵销协议所述的相关债权债务,抵偿的楼层包括第六层至九层、第十二层,抵偿的债务为21537720元。2007年1月23日,粤财信托公司、广东粤财投资有限公司、南海实业公司签署《房地产抵偿债务协议》,约定,由南海实业公司享有权益的南投大厦第十、十一层房产权益抵偿欠广东粤财投资有限公司的31357481.33元及利息。粤财信托公司于2008年取得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大道南××号的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记载取得价格为8900万元(自报)。
2006年6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建汇公司诉南投房地产公司、佛山市南海区财政局、南海投资管理公司、南海实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作出(2005)佛中法民五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查明建汇公司与南投房地产公司签署《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由建汇公司承包施工南投大厦;南投房地产公司于答辩中称其在合同签订时是南海实业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拖欠工程款的情况导致纠纷发生。该判决书判决:南投房地产公司向建汇公司支付违约金8833918.21元、脚手架拆卸费306725元,建汇公司在306725元范围内对南投大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佛山市南海区财政局、南海投资管理公司、南海实业公司对南投房地产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0年11月17日,粤财信托公司向建汇公司发出《关于协助披露南投大厦情况的函》。2010年11月,建汇公司向粤财信托公司出具《关于的复函》,要求粤财信托公司在处置南投大厦时将下列情况公开并明确告知受让人:1.代为清偿南投大厦原建设方拖欠建汇公司的工程款及滞纳金14642990.52元;2.补偿建汇公司4758233.74元;等。
2010年12月6日,粤财信托公司向佛山市南海区土地交易中心出具《南投大厦情况介绍》,记载,南投大厦系由南海实业公司与南海市百货公司于1995年合作兴建……南海市百货公司退出项目合作,南投大厦的全部权益均归南海实业公司拥有……南海市百货公司退出项目的建设,但项目仍沿用原报建手续没变更;由于南海实业公司拖欠粤财信托公司及广东粤财投资有限公司巨额贷款不能偿还,因此各方分别签署三份《房地产抵偿债务协议书》,约定以南投大厦全部权益抵偿欠粤财信托和广东粤财投资有限公司的贷款本息141823701.33元;为统一办理以物抵债事宜,粤财信托公司与广东粤财投资有限公司签署协议,约定抵债物要办理的权益登记以及处置事宜全部以粤财信托公司名义进行;南投大厦的建设由于南海实业公司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而导致停工,没能按协议规定时间竣工验收办证交付粤财信托公司;目前南海实业公司已停业关闭,南投大厦仅有承建商建汇公司驻有人员对其进行看管;南投大厦的原建设方尚欠原施工方工程价款等价款……据原施工方提供的资料显示,该拖欠款项(含司法认定的拖欠款及原施工方计算的违约金、管理施工现场的费用)合共19401224.26元,粤财信托公司对原施工方计算的合法性、准确性不承担责任。
2011年1月18日,粤财信托公司向佛山市南海区土地交易中心出具《关于同意在挂牌文件里补充付款义务条款的函》,载明,粤财信托公司同意在《成交确认书》《资产转让合同》里增加补充条款:竞得人须在成交当天与原施工方(建汇公司)签订《承诺书》,承诺承担清偿南投大厦原建设方拖欠原施工方款项的义务,并在《资产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天内,一次性付清南投大厦原建设方拖欠原施工方的款项合共19401224.26元。建汇公司所提交的《资产转让合同》中第4.1条D款确认的事实载明,南投大厦的原建设方尚欠原施工方工程价款等价款……据原施工方提供的资料显示,该拖欠款项(含司法认定的拖欠款及原施工方计算的违约金、管理施工现场的费用)合共19401224.26元,粤财信托公司对原施工方计算的合法性、准确性不承担责任。
据建汇公司所提交的2010年11月29日的《房地产估价报告》显示,评估项目名称为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大道南××号南投大厦(在建工程)房地产估价报告,委托方为粤财信托公司,项目估价的市场价值为112100680元,快速变现总价为89680544元。根据建汇公司所提交的交易编号佛南(挂)2011-007《土地使用权交易审批表》显示,申请人为粤财信托公司,土地座落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大道南××号,交易方式为挂牌,起拍(始)价为10500万元;佛山市南海区土地交易中心、佛山市国土资源局审批同意挂牌交易。
2017年12月15日,南投大厦以110000000元的起始价进行网上公开拍卖,但竞价失败。2017年12月23日,南投大厦以88000000元的起始价进行网上公开拍卖,但竞价失败。2018年11月30日,南投大厦以70500000元的起始价进行网上公开拍卖,但竞价失败。
据建汇公司所提交的2019年6月10日的《房地产估价报告》记载,评估项目名称为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大道南××号建筑物重置成新价值估价,委托人为粤财信托公司,评估对象在2002年4月23日符合报告假设和限制条件状况下的评估结果为36956300元。
根据粤财信托公司提交的证据,2019年6月12日,粤财信托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粤财信托•南投大厦财产信托”项下评估、拍卖等相关合同。2019年12月16日,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人)与铭兴公司(拍卖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约定,委托人委托拍卖人拍卖如下标的:委托人依据其对接收的位于佛山××大道南××(现门牌地址为××大道北××)南投大厦抵债资产(资产编号NTDS)的权益;委托人对拍卖标的设置拍卖保留价,在开拍前以书面形式将拍卖保留价告知拍卖人,拍卖人不得低于拍卖保留价出售拍卖标的;协议对拍卖人的披露义务、拍卖方式、拍卖期限及拍卖地点、拍卖公告、拍卖标的的变更及撤回、收款账户、约束性条款、拍卖佣金的支付、拍卖标的的移交等进行了约定。粤财信托公司、铭兴公司确认,双方仅签署了该份《委托拍卖合同》。2019年12月18日,铭兴公司于南方日报、佛山日报就上述委托拍卖进行登报公告。据粤财信托公司陈述,该次拍卖是采取现场公开竞价拍卖成交,参与竞价有三个单位,最后降价拍卖。
2019年12月26日,铭兴公司与华茂公司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确认华茂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在铭兴公司举行的公开拍卖会上,通过公开竞价,以49000000元的成交价竞得佛山××大道南××(现门牌地址为××大道北××)南投大厦抵债资产的权益(即位于该地址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的权益)。2020年3月16日,粤财信托公司与华茂公司签署《权益转让协议书》,约定,粤财信托公司将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大道南××号(现门牌地址为南海大道北69号)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的权益转让给建汇公司,转让标的拍卖成交价款为49000000元;转让标的所涉不动产存在因第三人向南海实业公司等主张债权而被查封拍卖的风险,存在需要解决由此导致的纠纷并承担南海实业公司等所欠工程款及其他债务后方能占有使用的风险;目前转让该标的所涉不动产被建汇公司及/或其关联方实际占有,且建汇公司可能向华茂公司主张场地看管费等费用。2020年3月13日,华茂公司向建汇公司发出《关于依法接管南投大厦的通知》。2021年1月1日,华茂公司获得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69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2021年1月12日,建汇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另查,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7日受理了华茂公司诉建汇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案号:(2020)粤0605民初9147号],华茂公司于该案中诉请建汇公司腾退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大道南××号(现门牌地址为南海大道北69号)的南投大厦给华茂公司,并支付占用费。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案涉纠纷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故本案应适用民法典施行之前的法律及司法解释。
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受粤财信托公司委托与铭兴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粤财信托公司、铭兴公司均确认双方仅签署了该份《委托拍卖合同》,故粤财信托公司与铭兴公司成立委托合同关系。《委托拍卖合同》约定,铭兴公司受托对位于佛山××大道南××(现门牌地址为××大道北××)南投大厦抵债资产的权益进行拍卖,上述拍卖标的物最终由华茂公司竞得,并由粤财信托公司与华茂公司签署《权益转让协议书》将拍卖标的物转移给华茂公司。根据双方所提交的证据显示,上述拍卖标的物系由粤财信托公司、广东粤财投资有限公司通过债务抵偿的形式从南海实业公司处获得,并由粤财信托公司办理了相关的权属证书,粤财信托公司对上述拍卖标的物具有合法处分的权益,无论粤财信托公司与华茂公司之间以何种价格成交,也无论建汇公司所主张的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资产是否属实,均不影响粤财信托公司与铭兴公司之间委托拍卖合同关系的效力。粤财信托公司、铭兴公司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关系成立生效,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建汇公司诉请确认粤财信托公司、铭兴公司的委托拍卖合同无效,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建汇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6400元,由建汇公司负担。
经审查,本院对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建汇公司提交责令粤财信托公司提交书证申请书申请粤财信托公司提交拍卖南投大厦的内部审批和房地产评估报告,理由:在(2020)粤0104民初36875号庭审笔录第17页,粤财信托公司陈述有内部的审批和评估,但至今粤财信托公司均未提供证据证明有内部审批和房地产评估报告予以证明,该份报告不仅是关系到本案的合同效力问题的关键证据,而且是关系到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建汇公司的合法权益。粤财信托公司有义务向法庭提交,该证据是在粤财信托公司的控制之下,建汇公司无法调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建汇公司在一审时也提交相应建议,二审期间粤财信托公司有义务提交,故申请责令粤财信托公司提交以上书证。粤财信托公司认为建汇公司的申请与本案无关,本案要审理的法律关系是粤财信托公司是否有权委托铭兴公司进行拍卖,至于是否有审批流程、评估,都与建汇公司的诉讼请求无关,粤财信托公司不同意提供。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建汇公司主张粤财信托公司与铭兴公司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无效依据是否充分。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第一,建汇公司主张粤财信托公司与铭兴公司将涉案标的物低价拍卖,但现并未有相反证据否定2019年6月10日的《房地产估价报告》的效力,且华茂公司实际是通过公开竞价以4900万元的成交价竞得南投大厦抵债资产的权益。
第二,涉案《委托拍卖合同》第四条拍卖方式:双方确认本次拍卖采取增价或其他可行的竞价方式,现在并无证据证实在竞价失败后不得降价拍卖,该拍卖方式并未违反《委托拍卖合同》的约定。建汇公司主张该成交价4900万元参照的保留价格存疑也并无证据证实。建汇公司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涉案《委托拍卖合同》违反了拍卖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建汇公司主张粤财信托公司与铭兴公司签订涉案《委托拍卖合同》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建汇公司利益和国家利益并以此主张《委托拍卖合同》无效理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第三,关于建汇公司责令粤财信托公司向法院提交拍卖南投大厦的内部审批和房地产评估报告的问题。建汇公司的上述申请并无必要,本院不予准许。
综上所述,建汇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6400元,由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建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曹 玲
审判员 杨 凡
审判员 崔利平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黄怡斐
黎海因